第一条 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是由黄陂籍在武汉从事钢材、水暖行业的黄陂人(或是原籍黄陂)发起并共同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黄陂人在武汉投资或参与经营的钢材或水暖行业的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联合体。
第二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的一切活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为武汉与黄陂区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从而吸引更多的黄陂创业人士来武汉发展,使协会成为武汉和黄陂区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黄陂区民政局和黄陂区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五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8—45号天梨阁北苑1单元6楼。
第六条 协调与各钢材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各项纠纷,包括场地分配、房租、搬运等,尽量争取占有主动地位。
第七条 处理各种日常经营、生活纠纷,包括处理和建立与物业、质检、工商、税务、公安各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 处理各类债务纠纷,帮助各会员单位追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
第九条 平息各会员单位内部矛盾,共同搞好经营。
第十条 促进各会员单位在经济领域的合作。建立股份制公司,发展壮大自身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黄陂人及钢材贸易商在武汉经营多年的企业单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黄陂人在武汉公司成立不久,经济实力一般,但有远大志向和工作热情的会员。
第十四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五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
(二)审查入会资格;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牌》;
第十六条.黄陂区钢材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综合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黄陂区钢材协会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八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五)修改协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后,常务理事会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武汉黄陂区钢材协会。
第二十二条.黄陂区钢材协会的常设领导机构为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会长一名、常务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设立名誉会长,诚邀德高望重的黄陂籍党政领导和社会名流出任。
第二十五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编制为秘书长一名,财务一人,出纳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黄陂区钢材协会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兴办一些能够与企业团体会员配套、在经营上不构成竞争的实体,以壮大经济实力,增强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终身名誉会长;由鲁新学、刘明祥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任职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必须在常务会长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名誉会长 :由历届卸任会长担任,任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设立名誉会长条件:任常务会长十年;年龄在55岁以上;对协会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担任副会长的条件:加入协会5年以上的优秀会员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 协会党总支书记必须在党组成员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五年换届期间党总支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会长换届或者连任建议。
第三十四条 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有严重违法、违纪及散布不利于协会团结的言论行为者将自动罢免。
第三十五条 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并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大会通过,并报请黄陂区工商联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市黄陂区钢材协会常务理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第二次修改
技术支持:武汉锐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钢材协会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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